抚州最新一批失信人员名单被曝光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义务公告
为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诚信东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院现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一、在我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我院可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或者依法缩短失信期限。
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党员、其他民族党派人士、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院将向相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本院严厉敦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本院欢迎知晓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执行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7679148110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节假日,发现被执行人怎么办?
路边偶然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怎么办?
本案执行法官外出办案,一时联系不上怎么办?
执行困难不用怕!
请拨打东乡法院“执行110”! 17679148110 1569788697
没有节假日
不分闲忙时
第一时间调配警力、及时抓捕老赖、快速查扣被执行人财物,一个电话轻松搞定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的规定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升执行公信,进一步提高执行指挥中心应急处置能力,真正“急执行权益人之所急”,切实解决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出现执行警情无人出警”的执行“空档点”问题,我院决定建立“执行110”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为保证“执行110”机制的规范化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执行110”快反机制意义
“执行110”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是指法院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征集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社会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财产线索,可立即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执行干警无论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无论白天还是夜晚,全天候地实行接警必出、出警必速,确保法院执行力量在第一时间到达执行现场并开展执行、处置案情。
二、工作范围
(一)申请执行人或社会知情人已经在现场控制或蹲守到被执行人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或社会知情人已经查找到长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最新下落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有可能再次逃逸的,申请人或举报人要求出警拘传、拘留、搜查该被执行人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拘传、拘留、搜查的。 (二)申请执行人或社会知情人已经在现场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汽车、货物等其他可转移、可隐匿的动产,申请人或举报人要求出警现场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的。 (三)申请执行人或社会知情人发现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可能被损毁、转让、转移要求出警处置的。 (四)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五)执行人员遇有妨碍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 (六)执行过程中发现暴力抗法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七)上级法院指令、同级法院请求本院履行相应职能或协助执行的。 (八)其他需要快速反应的。
三、工作流程
(一)备勤人员(“执行110”)在工作时间内接到快速反应指令,被执行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市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的,应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系统未录入的旧存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所需时间较长,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酌情延长)。 (二)备勤人员(“执行110”)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到快速反应指令的,应尽快与举报人等取得联系,一般情况下,被执行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市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的,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系统未录入的旧存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所需时间较长,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酌情延长)。 (三)需要快速反应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异地,或者出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支援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执行,也可以层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协调调度。 (四)备勤人员(“执行110”)根据上级、同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请求对特定人员或财物实施控制后,应带回本院由专人看管或保管,待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到后办理交接手续。 (五)技术保障人员应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六)执行完毕后,备勤人员(“执行110”)应及时将相关执行情况向执行局负责人汇报,在《“执行110”信息登记表》上登记处置情况,并将处置形成的相关材料和视频资料及时移交该案的具体承办人入卷并录入办案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全日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执行干警原则上接警必出,并配备摄像、照相、录音、警械、警具、车辆等装备随时候勤。
(二)举报方式公开。执行立案时,须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110”告知书》(见附件1),备注“执行110”联系方式(含举报专线电话和值班人员移动电话)和法院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议当事人根据案情的轻重缓急选择联系渠道,工作时间,应直接与承办人联系;对突然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可能逃逸、被执行财产可能被转移或者藏匿、暴力抗拒执行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执行110”举报。同时,也应该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将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三)举报名单公示。定期向媒体、社会公开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照片等关联信息,以供全社会进行举报。建立案外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调动群众积极性。
(四)建立投诉和绿色通道。如对执行工作不满,也可通过“执行110”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应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并在相应工作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开辟“执行110”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索薪、赡养、抚养等涉民生案件,实行快立快执。
(五)畅通举报渠道。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大众媒介上设立“执行110”板块。
(六)对无需快速反应的情形,值班人员和备勤人员应耐心解释不属于紧急出动的理由,并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向承办的执行实施团队移交来电、来访信息。
(七)承办的执行实施团队接到“执行110”移交的举报信息后应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五、工作纪律
(一)值班(备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
(二)值班(备勤)人员要将值班(备勤)期间的工作内容在记录簿上详细记载,记录簿须编号并归档。
(三)值班(备勤)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并记录,及时处理移交的案件和未办结事项,确保值班连续性。
(四)值班(备勤)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值班电话不得用于与执行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值班(备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执行秘密。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严格区分明件和密件。
(六)特殊情况需要调配非值班干警的,非值班干警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推诿“执行110”下达的指令,做好随时待命准备。
(七)实行首接责任制,值班人员如发生脱岗、消极、延误、玩忽职守、不当处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出警人员必须带齐应有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行。
(九)出警人员必须着装规范、携带执法仪、规范使用手铐等警用戒具。
(十)值班(备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
1.接到快速反应指令后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2.在快速反应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3.在快速反应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拖沓的。
建立执行110,让老赖无处遁形,让老赖不敢赖,不能赖,不想赖。无论哪里,24小时待命,时刻追踪你--亲爱的老赖。
希望看到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让想成为老赖的人或者已经是老赖的人及时还款。联动公安,提供找人,让欠债不还,还玩失踪的老赖,现出原形,该拘留的,拘留;该刑拘的,刑拘。
是时候该尽快还款了!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曝光。
本院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1
被执行人
杨琴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01227****
执行依据
(2010)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5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南路49号巷19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2
被执行人
胡伟志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31127****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65.34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后边村胡家组10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3
被执行人
胡国发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580301****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履行标的
金额
65.34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后边村胡家组10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4
被执行人
俞建平
身份证号码
36010419830302****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814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0.2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东乡区甘坑林场水东分场水东一组08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5
被执行人
徐金华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10217****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03.52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虎圩乡高坊村三眼井组31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6
被执行人
何志华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20813****
执行依据
(2018)赣1029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65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恒安东路小天鹅商厦1栋1单元7楼703室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7
被执行人
邓卫平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911112****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2016)赣1029民初1560号、
(2016)赣1029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236.47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市场街昌景东路1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8
被执行人
邓志华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670430****
执行依据
(2015)东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2015)洪仲调字第133号裁决书、
(2016)赣1029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2547.6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市场街昌景东路1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09
被执行人
张小玲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680823****
执行依据
(2015)东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2015)洪仲调字第133号裁决书、
(2016)赣1029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2547.6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市场街昌景东路1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0
被执行人
邓亚萍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70407****
执行依据
(2018)赣1029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075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651.45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市场街昌景东路1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1
被执行人
闵钻剂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20727****
执行依据
(2018)赣1029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
(2017)赣102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4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东乡区师水街东红路66号6单元101室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2
被执行人
汪海华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70806****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7.31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东乡区孝岗镇解放街恒安东路138号8栋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3
被执行人
邓兴发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421208****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7.62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圩上桥镇何家村下邓组52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4
被执行人
熊来旺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00428****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0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倪家村熊家组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5
被执行人
徐远东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31113****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54.72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东乡区孝岗镇胜利街荆公路6号1栋2单元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6
被执行人
崔萍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91112****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4.87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景泰贵族城66栋3单元301室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7
被执行人
张辉明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30504****
执行依据
(2014)东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
(2016)赣1029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
(2017)赣1029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
(2017)赣1029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
(2017)赣1029民初640号、
(2017)赣1029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
(2017)赣1029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
(2019)赣1029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331.258142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马圩镇南坪村下车组38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8
被执行人
邓志军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830902****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
(2018)赣1029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1.96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马圩镇桔塘村上邓一组20号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19
被执行人
危小兴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550116****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61万元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上杨村藕圹组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0
被执行人
王芳
身份证号码
36253119790320****
执行依据
(2019)赣10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68.1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东乡区孝岗镇新街泰丰路54号201室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1
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华逸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29796960****
执行依据
(2019)赣10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68.1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
东乡区大富岗工业园区(杨桥停车场内)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2
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鸿运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29069738****
执行依据
(2019)赣10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68.1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红岭村委会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3
被执行人
江西凯燕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6102921002****
执行依据
(2019)赣1029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173.13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24
被执行人
江西妈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7689****
执行依据
(2018)赣1029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
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履行标的
金额
345.32万元及逾期利息
住址
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升工业园
对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惩处措施?
最严厉的是刑事处罚,《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使构不成刑事犯罪,最高法院也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对老赖进行惩戒和打击。比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又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将实施55项限制惩戒。其中有行业准入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等惩戒措施。高消费行为限制就是我们俗称的“限高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要出行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等等。
在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健全的过程中,应多借助互联网信息应用技术的手段。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其目的是通过曝光,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信用惩戒,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平安东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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